黃毓民立法會擲杯案上訴 法官質疑梁振英不知情是否構成「毆打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8/06 14:41

最後更新: 2018/08/06 15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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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毓民立法會擲杯案上訴,法官質疑梁振英不知情是否構成「毆打」。(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,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,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,被判囚兩周,黃不服上訴,法官今於庭上質疑,玻璃杯未有觸及梁振英,而梁振英亦是於玻璃杯著地後始發現事件,這是否仍能構成控罪所指的「毆打」。
 
法官今於甫開庭時表明,她最關注的是本案案情是否能構成控罪所指的「毆打」,因為即使黃當時存心投擲玻璃杯,但梁振英對此並不知情,玻璃杯亦沒有觸踫到梁,直至玻璃杯跌碎時,梁才感到震驚,律政司一方回應指,玻璃杯碎裂的聲音已使梁感到害怕,因此即使他看不到擲杯過程仍可構成控罪元素,黃則反駁指他當時只是將玻璃杯擲向梁的方向,而從閉路電視片段亦可見梁於事發後仍氣定神閒,沒有震驚的反應。
 
黃又質疑案中新聞片後經過後期製作,不可作呈堂證供,但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根據案例,即使沒有拍攝者出庭作供,有關片段仍可呈堂。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表示要考慮原審裁判官當時是否恰當地相信梁振英感到震驚,而梁有沒有誇大,事件是否屬意外等,法官決定押後頒布裁決。